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党委编办、各开放先导区编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市事业单位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和《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8号),决定建立事业单位信用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大连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暂保留法人证书的分支机构参照执行。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事业单位信用承诺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内容作出信用承诺。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信用承诺内容。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作出承诺,如法定代表人产生、申办相关登记、规范法人证书、印章使用等。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规范承诺书格式文本。中共大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事业单位信用承诺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信用承诺书的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二)作出信用承诺。各事业单位于2020年10月1日前提交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三份,一份由事业单位留存、一份由举办单位留存、一份交由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存档。在每个年度内,如事业单位名称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
(三)公开信用承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通过网站公示事业单位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将信用承诺书纳入全市信用平台,定期推送至“信用大连”网站,便于社会监督。
(四)信用承诺运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出的信用承诺内容,作为今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联合惩戒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事业单位信用承诺制度,是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部署要求,营造我市事业单位诚实守信良好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工作责任机制,切实做好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信用承诺制度的施行工作,在登记管理范围内推行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对事业单位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承诺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信用承诺制度取得成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不断培育事业单位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诚实守信社会环境,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服务。
附件:1.事业单位信用承诺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信用承诺书
中共大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 9月 4 日
附件1
事业单位信用承诺书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强化自律意识,提升社会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本单位 (单位名称) 现向(登记管理机关名称)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3.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4.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5.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6.自核准登记后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情形。
7.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8.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9.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10.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1.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2.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主动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
13. 自觉接受相关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4. 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后,及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5.其他应遵守的事项。
本承诺书对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作为事业单位资料存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名称是 (单位名称) ,我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向 (登记管理机关名称)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3.法定代表人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符合有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 本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报告公示提供的全部申请文件材料均真实有效,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名。
5. 本单位设立登记后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本单位住所醒目位置悬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
6.本单位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本单位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在迁入新住所前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8.本单位如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9.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每年1-3月督促相关人员主动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本承诺书对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作为事业单位资料存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